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稅目之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

為憑證稅,凡為書立並使用之憑證(如契約),原則上均應繳納。印花稅=( 建物核定契價 +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 ×0.1%
- 計算方式: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 繳納期間: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 課徵期間: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止。
- 節稅小常識:(1) 檢視稅單:
若供住家使用時,可檢視房屋稅單上之用途是否為「住家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2)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經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3)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 計算方式課稅地價=申報地價×持有面積應課稅額=課稅地價×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0.2%
- 繳納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課徵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注意事項:(1)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稅款,每逾二日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稅捐處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 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稅,除追補應稅部分外,處以短匿稅一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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