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賣方相關稅費
  • 土地增值稅:
    1. 說明: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分別減徵 30% 、 40% 。

    2. 節稅小常識:
      1. 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1. 優惠稅率:10%
        2. 適用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每人一生一次為限。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3. 檢附證件:- 戶口名簿影本
          -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 重購退稅:
        1. 適用要件:- 新購土地申報移轉地價,必須超過出售土地申報移轉地價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
          - 買屋賣屋的期間在2年內,先買後賣、先賣後買都可以。
          - 買或賣房子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2. 檢附證件:-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3. 計算方式: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為零或負數,則無法辦理重購退稅)。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 房屋交易所得: 出售房屋所得應併入個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內,於次年申報所得稅;至出售土地所得則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屋出售以申報契稅所核定的契價(契稅之稅基)為標準,乘於一定百分比作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其百分比每年不同,區域也有差異,以財政部公告準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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