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交換 也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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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防弊,「交換」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不動產,也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官員昨天表示,「交換」視同買賣行為,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

【聯合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為了防弊,「交換」持有不到兩年的,也要課徵)。

官員昨天表示,「交換」視同,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

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如以進行交換,如持有期間都不達二年,兩人將被視為是,都要繳納

舉例來說,A與B持有不達二年的各一筆,A所持有的1,500萬元,B持有者2,000萬元,雙方決議交換,B再就不足差額提供A現金補償。

表示,兩人的交換行為,涉及課徵範圍,A與B各自都要繳交一筆。在交換不動產採從高計稅的原則下,A及B的計稅價值是2,000萬元。即如以10%的稅率計算,兩人各自要繳納200萬元

不過,並非所有交換不動產的行為都會被課表示,有幾種情形,交換雙方未必需要繳交,包括:一、交換雙方持有的其持有期間都超過二年時,雙方均可免課;二、其中有一方持有超過二年,可免徵;但交換持有未超過二年的的另一方,仍要按換出或換入從高繳納

三、交換的貨物若一為,一為貨物(如高價)時,僅有以做為交換者,須課徵;以貨物做為交換者,因貨物只在出廠時課稅,其後無論多次轉手均不再課稅下,也免另加徵

規定,「交換」應課徵的不動產,應在訂約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如未申報,被查獲除需補稅外,還要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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