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專法細則通過明定提前終止租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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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政部近日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明確規範提前終止租約要件、租稅優惠認定方式、租賃住宅服務業設立程序及業務,今年6月27日即將實施。

租屋專法細則通過明定提前終止租約條件

文/記者馮牧群

內政部近日通過「」,明確規範提前終止租約要件、認定方式、設立程序及業務,今年6月27日即將實施。這次通過施行細則是第1個發布的子法,近期將陸續發布其他子法及配套措施,建立制度。

地政司表示,「」共32條,重點包括為避免濫用可提前終止租約的規定,明定因重新建築而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或依建築法規定「免請領證明」,據以認定達法定要件;如有長期療養需提前終止租約,應提出立案開立「療養6個月以上」作為認定依據。

為鼓勵釋出閒置住宅提供租賃使用,專法規定1年以上享有,所謂1年是指包括都達1年以上;每屋享租金所得稅優惠的認定基準,是以每一個別門牌認定,無門牌則以登載範圍認定。屬於許可行業,專法也有其申請許可登記及變更程序、辦理受監督輔導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鼓勵業跨足經營,已請經濟部新增「」、「」營業項目及「」團體業別,以利今年6月27日實施後,業者可增列上述營業項目,及登記,並由同一直轄市或縣市5家以上業者籌組公會。

文章轉載自: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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