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住宅法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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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為鼓勵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消除房東會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住宅法」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租金補貼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

內政部修住宅法租金補貼資訊不得做為查稅依據

政府為鼓勵成為人,消除會被查稅的疑慮,內政部15日部務會報通過「」第3條、第15條、第16條修正草案,增訂不得做為追溯課徵稅捐的依據,並有條件放寬態樣,鼓勵更多一同「用」,加入人行列,將給有需要的民眾。

內政部表示,考量經濟或社會弱勢的民眾,實際,這次修法放寬的態樣,明訂給社福團體後,再由團體轉租給符合申請條件的房客,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將能被認定為人。

另增訂人的資料及,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的成為人。

內政部指出,政府肯定並感謝的房客,提供人可享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最高1萬5,000元免稅額,以及比照的優惠,近三年來全台人已突破10萬人,可見已逐漸接受房客申請,並認知成為人對自身是有好處的。

這次「」修正,就是要創造讓,房客安心承租的體系,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

文章轉載自:中華民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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