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相關稅費

  • 契稅:
    因為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依稅目之稅率按房屋評定現值課徵。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買方相關稅費
  • 印花稅:
    為憑證稅,凡為書立並使用之憑證(如契約),原則上均應繳納。印花稅=( 建物核定契價 +土地公告現值總額 ) ×0.1%
  • 登記規費:買賣中常見的規費有:登記費、閱覽及申請謄本費、複丈費。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以登記為原則,故取得土地及其上建物築改良物後,必須到所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以確定產權,土地產權登記須繳一定之費用,依規行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規費有登記費及書狀費。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0.1%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其他尚有工本費,閱覽費,書狀費等規費名目。 地政機關依法發給權利人執土地所有權狀,以及建築物改良物所有權狀之憑證書狀工本費,每張80元。登記費:( 建物核定契價+ 申報地價總額 )×0.1% + 書狀費
  • 地政士費:依公會收費標準。
  • 貸款設定登記費:貸款設定登記費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0.1% + 書狀費
  • 保險費:包含火險及地震險,費用依銀行之規定
  • 房屋稅:
    1. 計算方式: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買方相關稅費
    2. 繳納期間: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3. 課徵期間: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止。
    4. 節稅小常識:(1) 檢視稅單:
      若供住家使用時,可檢視房屋稅單上之用途是否為「住家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2)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經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3)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 地價稅:
    1. 計算方式課稅地價=申報地價×持有面積應課稅額=課稅地價×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0.2%
    2. 繳納期間: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3. 課徵期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 注意事項:(1)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稅款,每逾二日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稅捐處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 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稅,除追補應稅部分外,處以短匿稅一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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