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6月27日起新訂契約受租賃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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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的租賃契約,其條款內容不適用租賃條例規定;

內政部:6月27日起新訂契約受租賃條例規範

日前有月底上路後,將失效。對此,內政部特別澄清,「」(簡稱)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條例施行前已簽訂的,其條款內容不適用規定;施行後始簽約或換約者,則應依規定,應屬誤解。

內政部表示,生效前,除基礎規範外,僅有具消費關係的租賃(即屬以出租為業的者)應受「」的限制。今年6月27日生效後,非具消費關係的(即屬非者之個人或團體或轉租(即俗稱之二)住宅之情形)亦應受之規定及「住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之限制。

規定,今年6月27日後新訂的條款,應依前述約定事項來簽訂。若應約定事項沒有記載於中,該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反之,不得約定事項卻記載於中,該部分之記載即屬無效,以確保住宅的公平合理。

內政部也提醒,依第40條第3項規定,條例施行前已訂定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條例施行之日以後者,不適用規定。但租賃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新公告租約事項。

此外,為減少糾紛,兼顧租賃當事人權益,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時,除應觀察周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內政部版「住宅書範本」訂約,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果想更進一步瞭解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可至網站「」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hotnewsall.asp?cid=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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