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官新春調查電影院禁帶外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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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本府消保官)日前(2月16日)就轄內電影院調查禁帶外食相關規定,調查是否符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避免轄區內消費爭議發生。

【新北巿訊】(以下簡稱本府)日前(2月16日)就轄內調查禁帶外食相關規定,調查是否符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避免轄區內消費爭議發生。
由於日前報載(以下簡稱)抽查全國,了解禁帶外食相關規定,是否符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而調查結果各地區業者寬嚴不一,而造成消費者無所適從,嚴重影響。本府,特於當日由本府會同本府,前往等3家,調查禁帶外食相關規定,是否符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本府調查結果等3家,該3家影城戲院現場均有標示禁帶「炸雞、薯片、冷(熱)滷味…」等明示列舉禁止帶入食物事項,符合行政院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之「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規定,且亦於現場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行政院100年1月18日09新影三字第90522004B號公告之「觀看恐造成身體不適之相關警語」。但經查其中之公告方式不明顯固定,本府已當場要求業者限期完成明顯固定公告方式,公告具體禁止帶入食物事項,否則將依消保法第36條及第58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以保障市民消費權益,避免消費爭議發生。

文章轉載自: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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