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履約保證∕消基會批:不完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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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前天上路,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天批評,「履約保證」不是「完全保證」,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解;另外,某些建商要民眾先簽「預約單」,在房屋蓋好後改簽「成屋契約」,規避預售屋買賣規定,有損消費者權益。

【聯合報╱記者蔡永彬∕台北報導】新的「定型化契約」前天上路,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昨天批評,「」不是「完全保證」,很容易讓消費者誤解;另外,某些建商要民眾先簽「預約單」,在蓋好後改簽「成屋契約」,規避規定,有損消費者權益。

規定將「機制」和「不計價」納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民眾可能直覺認為,「」就代表能買到契約上的,但「不要誤認付了錢就有保證!」

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指出,「」包括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五種,業者可以決定要用哪一種。他解釋,前兩種信託都不保證的品質;「價金返還」若碰到建商違約,最多也僅能拿回預付款;至於同業連保,「同業」的資格標準不清;公會連保的問題在建商公會多不願意出具保證函。

林旺根質疑,不具專業知識的買方,怎麼可能知道哪一種最好?「這不是半調子,只有五分之一調而已。」

還發現,「不計價」施行之後,也產生新的交易形態。某些建商利用民眾擔心中意的被買走,要求民眾先簽「預約單」、繳「預約金」,落成後再簽「成屋契約」,藉此規避規範。林旺根痛批「不倫不類」。

蘇錦霞建議,民眾買前要先了解業者提供的為何,並要求業者詳細說明,最好在契約書中載明實際內容和法律效果。並呼籲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視某些業者操弄「預約單」的投機行為。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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