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建屋,要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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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土地出租建屋,要繳契稅!


政府稅務局表示,甲君持A向該局申報設立稅籍時,發現該曾中途變更卻未向該局申報繳納,即請甲君提供工程合約書及付款證明,因而查獲甲君予乙君,並由乙君以甲君名義興建房舍供賣場使用,遂以查獲時之評定標準價格2,000,000元,核定補徵甲君6%120,000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於建造完成前,因,以承受人為原始或中途變更名義,並取得者,應由所載申報納稅。因此,上自費興建,若以原始取得,即非屬課稅範圍,不用繳納,倘若以人為原始取得,就應按稅率申報繳納

該局提醒您,如的原始並非實際出資人,即有涉及,務必在核發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15,000元)。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請納稅人把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文章轉載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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