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老舊大樓設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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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政部部務會報21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維護管理機制,針對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

內政部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強制老舊大樓設管委會


內政部部務會報21日通過「」修正草案。其中,為強化老舊安全維護管理機制,針對84年「」施行前的老舊危險,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機構協助這類,限期成立,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此外,也增訂協助既有加裝系統的規定,使的裝設管理步入正軌。本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在84年6月29日「」施行前,已取得、興建完成的老舊危險,多數沒有成立,來協助共用部分修繕、管理與維護、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工作,因此,研修「」,除要求這類老舊,限期強制成立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機構協助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此外,為協助設置系統的需求,這次修法也新增在既有裡加裝系統,應請台電進行事前,並降低召開臨時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凝聚裝設共識。另為使的權益能獲得足夠保障,要求管委會應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訂有保險費負擔及差額負補償責任,以及違規罰則等,以確保未來用電安全。

內政部指出,「」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強化國內公共安全與居住品質。

文章轉載自:中華民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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