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土地同一年多次贈與契稅、土地增值稅核課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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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眾詢問年初將房地贈與給兒子,年底兒子想要將房屋及土地再贈與給孫子,是否仍需繳納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房屋及土地同一年多次贈與契稅、土地增值稅核課大不同

民眾詢問年初將給兒子,年底兒子想要將給孫子,是否仍需繳納

新竹市稅務局説明,是按時的計算核課,所以同一年度多次,每次都需由受贈人申報繳納;而是按漲價數額與倍數計算,所以同一年度多次,如果不變,由受贈人申報繳納時,因無漲價數額就無額。

稅務局舉例說明,假設現值是100萬元,則年初將給兒子時,兒子需申報繳納6萬元(100萬x6%),年底再給孫子時,孫子需再申報繳納6萬元;另假設漲價數額是50萬、漲價倍數未達1倍,適用20%稅率,則年初將給兒子時,兒子需申報繳納10萬(50萬x20%稅率),年底再給孫子,因未變,無漲價數額,孫子申報繳納時,就無。所以是對取得建物課稅,而是對的增值課稅,兩者課稅標的不同,核課方式也就大不相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網站或撥0800-086969轉0、1999市民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 新竹市稅務局機會稅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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