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二房東租賃收入也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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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值報稅季,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民眾出租或是轉租他人當二房東等租賃收入,甚至約定由第三人收取租金,都必須計入出租人所得額,納入綜所稅申報。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

正值,台北國稅局表示,無論是民眾或是他人當,甚至約定由第三人收取,都必須計入人所得額,納入綜所稅申報。官員提醒民眾,可藉由檢附文件減除實際成本,或是財部訂定43%推估成本中,選擇較有利方式申報節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房屋收取的屬於,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現在出現許多專職,無論是,只要有,就必須納入個人所得稅額。即使約定將讓與第三人受領,也將直接給付給第三人,但人仍是者,必須繳稅。

官員說明,以來說,計算方式,應就收入減掉例如等費用,或採財政部訂定推計成本43%扣除,算出所得額。而如果是,由於本身沒有產權,收入同樣是收取,但成本部分就要以給付給做為成本來扣除。

文章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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