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房貸 不必連帶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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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眾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跟消費性貸款將有重大變化,立法院財委會昨(6)日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立院財委會通過法修正案
恐拉高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民眾跟辦理將有重大變化,立法院財委會昨(6)日審查通過法修正案,未來辦理貸款及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至於新規定上路前已簽訂的舊契約,表示,將與公會討論,道德勸說跟客戶換約,以維護權益。

對於制度取消,業者表示,保證人是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不能要求後,可能會反映在利率、成數等貸款條件上,未來相關恐將拉高。

舊契約方面,若主管機關要求調整,將增加成本。業者說,必須逐案評估不同授信個案的情況,才能決定能否換約,以及換約內容。

根據現行法第12條之1規定,辦理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借款人若已提供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法修正案,明訂辦理及消費性放款時,不論有無足額擔保,完全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有足額擔保時,不能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

業者表示,「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最大的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一樣須負連帶責任,當借款人還不了錢時,可以同時向借款人跟「連帶」保證人追償。至於「一般」保證人,則是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才能追償。因此,對的債權確保來說,「連帶」保證人較強。

此外,昨日通過的修正案也明訂,因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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