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消費貸款 「連帶保證人」將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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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人變呆人」爭議可望減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銀行討債的對象。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保人變呆人」爭議可望減少!會昨天初審通過法修正草案,規定辦理,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討債的對象。

根據昨天通過的修法版本,民眾到辦理、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要提供「」,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

另外,如進入求償程序,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若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國民黨賴士葆說,以往民眾辦理貸款,若沒有足額擔保,必須找作保,問題是,「等於是連帶債務人」,找不到貸款人,就直接找要錢;而如果是「」,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要不到才會向「」追討。

也提案要求等「」,保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但陳裕璋表認為,保證期間應該和主一致,以為例,貸款年限是20年,保證年限也應該20年。

朝野協商後,決定保留「15年」期限,如果保證人,就不受15年的限制。

至於以往簽訂的貸款,陳裕璋說,將透過協調,希望在處理保證人和的爭議時,遵循新規定的精神去作。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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