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2年內出售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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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售持有不到2年的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規定,必須按出售價格,繳納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出售持有不到2年的,依財政部規定,必須按,繳納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在去(100)年6月1日起開徵,針對短期的「炒房」行為,按課徵10%或15%的

其中,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若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認定屬於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的土地有別。

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提醒所有權人,近期內如有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卻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在訂定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手續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自自免罰,只加計利息但不予處罰。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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