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消保官查核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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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保障消費者消費權利,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於婦女節前夕會同市府衛生局,針對轄區美容業者是否落實使用符合「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內容進行調查。

【新北巿訊】為法制局(以下簡稱)於婦女節前夕會同市府衛生局,針對者是否落實使用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內容進行調查。經查各者所使用之契約內容仍有諸多不合規定之處,除現場命業者應予修正改善外,並表示對持續未符合規定之業者,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次前往等地區調查等5家者所屬分店,調查重點包括是否有落實使用、有無詳載消費者之、是否提供消費者7日以上之、消費者能否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及契約中是否有將總價格予以明載,另查核業者是否有於契約中載列不得記載事項,如「一經不得退費」、「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概括免責條款及「未於一定期限內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或有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欺罔、顯失公平之約定或行為」等內容。

經調查發現除所使用之尚符規定外,其餘4家業者所使用之契約內容則有若干缺失,如並未於營業現場使用「」,而僅以「資料卡」、「客戶資料卡」等表單文件替代,且未提供契約,並對消費者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利有所限制;所使用之契約亦未載明契約,且實地查閱簽訂之契約書中竟有消費者已簽名但未有課程與總價之記載,另契約中亦欠缺消費者終止契約後之規定;與消費者簽訂之契約書中,則有部分未載明服務或商品總價,另其於契約條款中約定不對消費者攜入營業場所之貴重物品負責,則與民法相關規定牴觸;則因於契約記載「貨物拆封或購回7日以上恕不退換」,不分「另購攜回之商品」是否拆封或使用,均不得退貨等與公告之條款牴觸,另契約中對於消費者購買之課程訂有90天之有效期限,亦抵觸「」中不得記載「未於一定期間實施課程時,即不得再行實施」之規定。

指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95年12月27日公告迄今已有數年之久,惟本次調查發現者與消費者締結之契約內容仍多有迴避相關解除或終止契約退貨之規定。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所使用之,違反前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其相關牴觸之條款,消費者可主張無效或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亦即業者無法僅以單方面擬定之條款內容限制消費者應有之權利;況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為應記載之事項,縱未經記載於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呼籲消費者即使已與業者簽訂相關契約內容,如遇有爭議,仍可參照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主張權益;至於業者倘持續使用該等未合法之契約,則屬違法之舉,將依法開罰。

最後表示,仍將賡續不定期調查者,督促者落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相關規定,以權益。

文章轉載自: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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