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人頭購地出售獲利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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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打炒房,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土地,雖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內,但地主仍可能因營利行為而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財政部打炒房,,雖不在課徵範圍內,但仍可能因營利行為而被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隱名出資購買者,甚至會被稅局追討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買地,但卻沒有登記為所有人,而以他人名義登記購買,這些「隱名合夥人」在出售後,若有分到利益,則須依法課徵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案例,某甲和某乙合資1.7億元購買,甲、乙出資比率分別為72%、28%,並將登記在沒有出資的某丙名下。出售後,5,000萬元,扣掉增值稅、、貸款利息2,000萬元,淨3,000萬元,某丙並按出資比率,分別分給甲、乙2,160萬元及840萬元。

國稅局官員說,甲、乙並非所有權人,不能主張所得為交易所得免稅,因此在5月申報所得稅時,須將該筆所得納入「其他所得」項目,並註明標的名稱,誠實納稅。

國稅局指出,有些隱名合夥人出資購買,後來將,雖然法律規定,情況下,不須辦理,但根據一些判例顯示,法官仍會因稅局的舉證,個案認定為「沒有登記的合夥營利行為」,因此無論是登記者、隱名出資者皆有可能被課徵營利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將嚴加查核隱名出資者的資本利得漏稅情況,從購買的金流著手查稅,調閱銀行往來資料,掌握價款的來源與流向,得知所有權人背後的金主身分。

國稅局提醒,這些出售權利所獲得的利益,屬於其他所得項目,並不是免稅的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出售年度所得,如有漏報,最高可罰漏稅額一倍。

文章轉在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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