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售個人地主不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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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過去因「合建分售」完全免稅的個人地主,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6月1日開徵後,將喪失免稅利基,新規定將要求,與建商合建分售的土地,若持有未滿二年者,一律要課徵10%或15%的炒房特別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過去因「分售」完全的個人,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6月1日開徵後,將喪失利基,新規定將要求,與分售的,若持有未滿二年者,一律要課徵10%或15%的炒房特別稅。

此舉將打破長期以來,選擇與分售」不動產,即可享有完全利益局面。資深稅務官員指出,這項針對而來的課稅措施,其實也將連帶打擊部分利用人頭購地的,將失去藉分售契約避稅機會。

財政部已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針對營業人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明令只限:分屋及分成,至於分售則只限營業人與營業人之間才可適用,若為未辦營業登記的個人,因為非屬「營業人」,不適用首次出售優惠。

6月1日上路,政府為避免炒房特別稅殃及無辜,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中,明訂十類,其中針對營業人(包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受持有時限的限制,均免徵

財政部指出,目前市面上許多建屋案件,都是採模式,其中又以提供出資興建,待興建完成後,再由各自出售的「分售」案件最多。

因為只出售,依據現行法律,交易所得,但開徵之後,財政部將鎖定個人的售地行為,只要持有至出售時未滿二年,即須課徵。至於分售中負責,則不在限制之列,仍能享有提供「首次移轉」的優惠。

舉例來說,甲在100年1月購入與A,並在101年6月興建完工,甲與A分售形態,買方須與甲與A分別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甲在101年7月出售其所有的、A給買方乙,甲因持有未滿二年,須課10%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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