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限時登記換屋免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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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短期內換屋欲爭取免稅,要把握戶籍登記的「限時條款」。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一般換屋或非自願性換屋,出售不動產後三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房屋,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部新規定 後 三個月內遷入自住者適用 不溯及既往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短期內欲爭取免稅,要把握的「」。財政部最新規定,無論一般或非自願性後三個月內,必須將戶籍遷入留供自住的,才能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為使民眾有所依循,財政部規定,即日起施行,但不會溯及既往;4月10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受限制。

財政部昨(10)日發布最新規定,針對因需求而持有二戶自用住宅並者,以及因非自願性因素的納稅人,所的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屋或舊屋的符合規定條件,留供自住房地無出租、無營業者,即可,包括以下二點:

一、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的舊屋(或新屋),應在)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由舊屋(或新屋)直接遷移至新屋(或舊屋)。

二、所有權人後、前,戶籍已由舊屋遷移至新屋;或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時設籍在留供自住的房地者,也可

財政部舉例,甲為單身者,僅擁有一戶於2011年6月1日取得A屋,並辦妥,甲在持有A屋期間無出租或營業情形,符合自住條件。基於需要,甲在2012年1月1日取得B 屋,並在同年6月1日訂約出售A屋(即買新賣舊)。

依據最新規定,財政部說,甲必須要自2013年6月2日起三個月內,將戶籍自A屋遷移至B屋,才可以適用兩年內的規定。

文章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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