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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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建築物之輻射劑量達一定劑量者,主管機關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主管機關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查詢。另依「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於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1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並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本會為便利公眾查詢,並依前述規定於本會建置輻射屋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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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使用說明:

依「」第24條第3項規定,達一定劑量者,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將相關資料建檔,並開放民眾。另依「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對於遭受達年劑量1以上之,並應造冊函送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本會為便利公眾,並依前述規定於本會建置系統。
因此,本項系統所提供資料亦是指之年大於1者;至年小於1,請逕向本會
根據本會截至目前偵測及評估結果,所有已經發現的均為民國71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 月至75年1月之間。
台端在使用本系統時若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逕洽本會電話詢問,聯絡電話:0800-076-678 或 (02)8231-7919 轉分機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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