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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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全戶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期辦理退還清查管制案件發現,其中有一案例為A君於106年12月死亡,新購由其配偶及子女辦竣繼承登記,其登記日期為103年4月1日,因尚未屆滿5年管制期限土地已移轉,是否會遭追補原先已退還之款呢?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第37條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他人及全戶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但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移轉土地則為例外,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後,在被繼承人購買該土地之日起算5年內,繼承人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以上述案例來說,即是A君之繼承人於108年3月31日列管期限屆滿前,若有等再移轉或、供營業用、遷出戶籍地等不符要件之情形者,仍會向繼承人追繳。

文章轉載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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