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近期辦理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清查管制案件發現,其中有一案例為A君於106年12月死亡,新購竹北市土地由其配偶及子女辦竣繼承登記,其新購土地登記日期為103年4月1日,因尚未屆滿5年管制期限土地已移轉,是否會遭追補原先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呢?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全戶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稅款,但如果是因為繼承而移轉土地則為例外,可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該局提醒,繼承人於繼承土地後,在被繼承人購買該土地之日起算5年內,繼承人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稅捐機關仍會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以上述案例來說,即是A君之繼承人於108年3月31日列管期限屆滿前,若有出售、贈與等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用、遷出戶籍地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情形者,仍會向繼承人追繳。
文章轉載自:新竹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