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內政部公告修正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交易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者,下調仲介費上限到5%;6,000萬元以上者降為4%;2,000萬元以下則維持現行6%的規定。
出售2,000萬元以上不動產的賣方,未來要付的仲介費可望調降。內政部表示,這樣高成交價格的案子通常在北部。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表示,地政司目前正在收取各界對改採累退費的意見,下周五(18日)截止。如果各界沒有不同的意見,地政司將報內政部核定,核定後即可實施。
內政部本來請仲介業者自行擬定計費標準,但業者反彈,最後由內政部自行提出版本公告。
蕭輔導昨天表示,監察院認為房價南北差距大,但收費比率上限南北都一樣有欠公允;內政部因此修正仲介費標準,由現在的單一費率,改為累退費率,交易價格越高,費率越低。
蕭輔導說,目前仲介費上限是6%,市場收費非常接近上限,通常向賣方收取成交價的4%,向買方收1%,比較特殊的案子會向買方收到2%。
仲介費採累退制後,蕭輔導指出,受惠的應該是高價案件的賣方,如果是上億元的案子,賣方付的仲介費可能降為3%。
蕭輔導表示,內政部訂的是仲介費的上限,而且是買方加上賣方合計,不干預如何向買賣雙方收取,都只向賣方收、不向買方收也行。仲介業者可以在上限內自由訂定仲介費,內政部未破壞自由市場競爭。
現行仲介費標準是民國89年5月訂定,至今已適用超過十年。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