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保留地上房屋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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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地上的房屋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電)今天發布令,依指定的未被徵收前,地上的移轉也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指定的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不屬於課徵奢侈稅的範圍;現在再加上新的,包含所有權人銷售坐落在上的

指出,依法指定的,上面原有的,依第51條規定,可以繼續為原來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使用。但政府於辦理時,依土地法第215條及條例第5條規定,上面改良物如屬依法令規定建造者,應一併徵收。

如果屬於違章建築,就拆遷不予補償,最多依各自訂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規定,發給拆遷處理費。

說,由於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5款的,就文義不包括坐落在上的;但與地上,被政府徵收時可能會一併徵收,就遇到課稅問題,基於立法意旨及合理課稅考量做出,坐落在上的

文章轉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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