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賣屋課稅依實際獲利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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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賣屋者申報所得時,遭國稅局依實際交易盈虧課稅。房仲表示,房屋買賣本應依實際交易報稅,但卻可以扣除相關費用,並拆算土地和房屋價值再申報。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電)者申報所得時,遭國稅局依實際交易盈虧課稅。表示,本應依實際交易報稅,但卻可以扣除相關費用,並拆算再申報。

報載上路後,「」也跟著同步,現在用乘所得率方式申報所得,常會被國稅局打回票,要求改用實際獲利所得申報。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本應依實際交易所得來申報,特別是近年「」上路後,國稅局經常宣導納稅人時,應依實際交易所得來申報。

曾敬德指出,除了人應以實際交易所得申報外,古早以前取得的房屋,人無法取得當年的交易資料證明文件時,國稅局才會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

他說,人可以按實際交易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來申報所得稅;同時獲利所得還可以拆算和房屋的價值比例,來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

曾敬德強調,以買賣都會區的老公寓為例,依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出來的繳稅額度,比依計算出來的稅額增加有限。

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發布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這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民眾,交易所得均應依這項規定計算。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若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來核定。另外,申報時,可按合計數的比例,計算房屋部分的財產交易所得。

文章轉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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