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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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於本(9)月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強化代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將來房東可更放心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

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為推動制度,內政部於本(9)月5日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強化代管的關係,並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將來可更放心將出租交由管理,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有7大重點,包括:一、項目明確化。二、雙方需約明及給付方式。三、的使用限制及處理。四、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六、返還之處理。七、提前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簽訂時,應注意約定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與設備、催收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返還住宅及遷離等。另仍可視實際需求與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等事項,且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另外,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至於在的使用限制上,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權益。

其他在的義務及責任上,如在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設備,並通知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約定代收交付給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代管的,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權益。

至於租約關係消滅時,本次契約規定應督促返還及遷離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交付給,或怠於協調處理得提前終止

內政部強調,透過的公告實施,提供委任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強化委任雙方關係。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另內政部已同步公告「」供各界參考使用,民眾或者如需進一步瞭解契約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網址: 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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