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不動產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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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為了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於88年2月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不動產經紀業
政府為了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
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特於88
年2月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不動產經紀業」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而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
業務,也就是俗稱的「房屋仲介公司」。代銷業務指的是
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
業務,也就是俗稱的「房屋代銷公司」。
2.如何辨識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者:不動產經紀業者應經主管
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
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並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
事業務。至於辨識方式得視經紀業者有無於營業處所揭示
下列文件:
(1)地方主管機關核發之經紀業許可文件。
(2)所在地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3)僱用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4) 報酬計收標準及收取方式。(僅經營代銷業務者免
揭示)
3.經紀業如為加盟經營者(如:○○不動產、○○房屋
等),另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
加盟經營字樣。

(二)不動產經紀人員
指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之經紀人與經紀營業員。經紀
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
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1.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條件:不動產經紀業為專門職業,
業者不得聘僱未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
務,其從業人員必需取得下列專業證照:
《合法不動產經紀業辨識標誌》
臺北市不動產交易安全手冊19
(1) 不動產經紀人者需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不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2)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
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或不動
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2.經紀人簽章文件
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1) 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
用)
(2)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
(3)定金收據。
(4)不動產廣告稿。
(5)不動產說明書。
(6)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3.業者與人員應遵守之義務與責任
(1)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應揭示證照書件。
(2)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
(3)廣告銷售內容應真實。
(4)重要交易文件應由經紀人簽章。
(5)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提供解說。
(6)保守他人秘密。
(7)負損害賠償責任。
(8)不得拒絕主管機關進行業務檢查。
(9)加盟經營者應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
(10)收受文件應掣給收據。
(11)應遵守公會訂定之經紀業倫理規範。
4.收取報酬標準
(1)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
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
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
金。
(2) 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
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
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
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3) 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
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
(不包括「租賃」案件)。
(4) 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
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
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
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三)地政士
就是過去俗稱的「土地代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人」,現已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改稱為「地
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可委託地政士辦理。
臺北市不動產交易安全手冊21
1.合法之地政士應具備條件
合法之地政士,應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地政士證
書及開業執照並加入地政士公會後,才可掛牌執行業務,
亦即地政士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可執業:
(1) 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
試及格證書。
(2)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證書。
(3) 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地政士開業執
照。
(4) 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
除此之外,地政士的開業執照有效期限4年,期滿前應
修滿30個小時專業訓練課程並換發執照,方可再執業4年,
以保持對消費者服務品質之最佳狀態。
2.地政士得執行之業務
(1)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2)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3)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4)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5)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6)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7)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8)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3.如何選擇一位優良地政士
(1)設立事務所執行業務,且應自己處理受託事務。
(2)有公開的收費標準。
(3)收取委託費用及文件應掣給收據。
(4)有合法地政士辨識標誌。
(5)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4.收取報酬標準
依地政士提供簽約與登記服務的項目不同而異,而因
為公平交易法第14條有原則上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故除
了各縣市地政士公會依規定報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許可
得為聯合訂定統一標準外,目前並無統一的收費標準,故
買賣雙方宜於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案件前先了解一般收取
的服務報酬,並多家詢價後再做決定,並於委託時與地政
士以書面約定報酬。

資料轉載於: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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