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要違建人自行拆除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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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政部今(16)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以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今(16)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以使違規行為人應自,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

依據99年3月8日調查意見指出,處理應摒棄由執行拆除之,賦予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應積極推動修法,以健全法制。

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處理不易。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50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或未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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