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合建分屋明年從寬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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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地自建、合建分屋取得的新屋,明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自住房屋優惠將從寬適用,財政部同意,新、舊屋持有期間准予併計,納稅人在新制施行後出售自住房地,合併新舊屋持有期逾六年,利得400萬元以內免稅。

取得的新屋,明年1月新制施行後,優惠將從寬適用,財政部同意,新、舊屋持有期間准予併計,納稅人在新制施行後出售自住房地,合併新舊屋持有期逾六年,利得400萬元以內免稅。

新制明年1月1日起上路,財政部針對新制施行後,個人拆除自住的舊屋,或與營利事業,其後再出售時的持有期間做出從寬規定,即新制施行時,若新、舊房屋均做使用,日後,新、舊房屋的持有期間可以合併計算。

舉例來說, 納稅人甲在2018年3月1日取得A房地並設戶籍及居住,2019年3月1日拆除A屋後在原土地,2021年3月1日取得興建完成B屋的使用執照, 甲並在B屋及居住 ,其後,2026年3月1日出售B屋,甲可以申請使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依據財政部規定,甲持有自住房地的期間分別為:B的持有期間為五年,即自2021年3月起算至2026年3月1日止;持有A屋的持有期間則為一年,即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自2019年3月1日止。

甲出售B屋因可併計A屋的持有期間,按照從寬規定,甲出售B屋的持有期間即為六年。

財政部表示,甲持有A、B房屋共計六年期間,需同時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且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條件,再加上甲在此期間,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曾申請享有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優惠,出售B屋的利得低於400萬元部分,即可免繳所得稅 。

財政部提醒,新制施行後,納稅人或取自與營利事業獲配的新屋,只需辦理及居住,並且符合的使用要件,出售並計算其持有期間時,可將在前的「舊屋」納入與新屋併計,合計持有滿六年,時即可扣除400萬元免稅額。

本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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