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 為何要找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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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的網路世界讓購屋人可以在網路上搜尋房屋,在公開參觀時,前往參觀,並從網路上研究房屋價格等相關資訊;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找房屋仲介商?

今天的讓購屋人可以在,在公開參觀時,前往參觀,並從研究等相關資訊;既然如此,為什麼還要找商?

簡言之,找尋商是為了確保購屋人的權益,因為,金額龐大,過程複雜,特別是合作公寓(co-op )交易過程更是有如迷宮一般複雜。

購屋人如果僅靠商()處理雙方的交易過程,很可能聽不到有關該屋的問題,也沒有一位,可以維護買方的權益。

()發言人莫隆尼(Walter Molony)說:「如果你有商(buyer's ),他必須對你善盡信託()責任。」

在正常狀況下,雙方均應聘雇人,代為處理買賣過程,並確保雙方權益。買賣開始前,人應向買方說明自己的職責,同時,人應向賣方說明自己的職責,此一程序叫作「」()。人必須將一份簽過字的書面「」交給賣方或買方。

在紐約州,人有向賣方善盡「」()的義務,而商同樣對買方須善盡「」的義務。紐約州法律規定,「雙方人」(dual )可代表買方和賣方,但必須買方和賣方都同意此安排,並放棄聘請個別人的安排。

()葛分科(Neil B. Garfinkel)表示:「很明顯地,如果你同時代表買方和賣方,你不可能對雙方都盡『無可分割的』。」

葛分科說,「雙方人」至少應該確保雙方的信任,譬如,雙方人不應該向賣方透露,買方剛獲得一大筆紅利;也不應向買方透露,賣方因為離婚而必須儘快;如果發生討價還價的情形,或者討論到房屋的瑕疵,情況就可能變得更為模糊。

商必須提供多項服務,包括提供書面市場分析()、比較房價、提交出價書 (offer)、負責議價和提出購買合約;如果買方要買合作公寓,商還要提出必須交給合作公寓的整套文件,以及處理可能影響交易的其他事件。

沒有及時聘請可能造成日後的爭議。

沒有聘請人也可能造成困難或交易過程吃虧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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