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用房產交換 也要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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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弊,交換持有不到兩年的非自用不動產,也要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財政部表示,「交換」視同買賣行為,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

持有不到兩年?採價值從高計算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防弊,交換持有不到兩年的,也要課徵(奢侈稅)。表示,「交換」視同買賣行為,且規定交換的不動產如果不等值,雙方要按換出或換入不動產的時價,擇其較高的價格核稅。

財政規定,如以進行交換,如持有期間都不達二年,兩人將被視為是,都要繳納奢侈稅。

舉例來說,A與B持有不達二年各一筆,A所持有的1,500萬元,B持有者2,000萬,雙方決議交換,B再就不足差額提供A現金補償。在從高計稅原則下,A及B奢侈稅計稅價值是2,000萬。如以10%稅率計算,兩人各自要繳200萬奢侈稅。

不過,財部表示,有幾種情形未必需要繳交奢侈稅,包括:一、交換雙方持有的其持有期間都超過二年時,雙方均可免;二、其中有一方持有超過二年,可免徵奢侈稅;但交換持有未超過二年的的另一方,仍要按換出或換入從高繳納奢侈稅。三、交換貨物若一為,一為貨物(如)時,僅有以做為交換者須課徵奢侈稅。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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