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裝鐵窗管委會「私懲」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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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何姓男子在大樓住處加裝鐵窗,管委會認為影響大樓外觀,取消何的門禁感應,讓他無法進出,何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官認定管委會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判決賠償他五萬多元。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何姓男子在大樓住處加裝認為影響,取消何的門禁感應,讓他無法進出,何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官認定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判決賠償他五萬多元。

法官指出,大樓若違反,逕行安裝可依「」,報請主管機關要求在一個月內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可逕自回復,費用由負擔,或依條例訴請法院拆除

法官強調,管理條例對違反公約已有救濟,保護可依條例處理,何姓男子所住社區不循法律途徑處理,反採取消門禁感應磁碼手段,嚴重侵害財產權,須賠何五萬一千多元。

何姓男子前年二月,買到台中市華美西街一棟大樓的法拍屋,發現有加裝和廣告看板,認為大樓並未限制加裝,他繳交二萬元,表示要裝

但隔月他雇工裝設時,管理員以他違反去年新修訂的,阻止裝設,他報警處理才得以順利裝設,事後以影響、社區公約,寄存證信函要求回復原狀。

何未拆因此取消他的大門感應卡,何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去年民事判決應歸還磁卡,拒交,認為何應檢討自己的不當行為,何因此再提損害賠償。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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