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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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加強保護少數土地共有人權益,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持分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買賣,以減少爭議。

內政部修土地法提高共有地處分門檻須逾2/3同意

為加強保護少數人權益,內政部19日部務會報通過「」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共有土地或同意處分的比例,由原本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且處分方式限於,以減少爭議。修正草案將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現行「」規定,共有土地或如經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的同意,可以將該土地或全部賣出,但過往曾有以假交易真炒地,或以移轉給安插人頭等方式,侵害其他不同意共有人的權利。

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562號解釋,在兼顧共有人權益前提下,達成促進共有土地或有效利用之目的,因此,這次修正共有土地或多數決適用範圍等規定,例如,將第34條之1的處分方式,限制只適用於案件;且同意比例由原本及人數皆超過1/2,提高為皆超過2/3,若超過3/4,才不計算人數,以加強保障不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益。

另由於現行規定針對因天然流失而消滅的,於再次浮覆出來時,並未詳細規定所有權回復的方式,故這次也修法明定此類土地自回復原狀日起10年內,經證明為原有者,得向土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回復產權,倘若土地已為公用財產、移轉為私人所有,無法回復產權時,得改以金錢補償,以維護公共利益及民眾財產權保障。

此外,為釐清登記損害賠償的責任,避免第三人持偽造或變造登記證明文件,謀取不法利益,受損害的因難以舉證,而處於不利地位。因此,這次修法明定登記賠償為推定過失責任,由地政機關負舉證責任,提出損害賠償責任是第三人或其他機關所致等反證,否則仍由地政機關賠償,以保護真正的權益。

內政部指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函報行政院審查後,送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兼顧公益及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文章轉載自:中華民國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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