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售屋不得逕以建照展期為由順延完工

  • 2,018
摘要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產權過戶與交屋入住。

內政部:預售屋不得逕以建照展期為由順延完工


針對近期屢有民眾反映部分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逕以作為順延完工事由,內政部表示,這種作法已違反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消保法規定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最高可處新臺幣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說明,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已公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規定在簽訂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完工的日期,以確保須如期完成興建,以利買方後續能如期順利辦理入住。

因此,在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完成興建,已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另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買方並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如買方不願解除契約,仍應持續依照遲延日數給付遲延利息予買方。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的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得順延取得期限。為行政管理措施,並不影響取得期限的民事契約效力,賣方不得逕以要求消費者無條件配合順延契約約定之取得期限。又依民法第254條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遲延取得超過3個月時,僅消費者得主張解除契約,為違約之一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

內政部指出,民眾如遇有延遲完工的履約爭議,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應確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或違法解除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可裁處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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