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抵費地 免課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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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參與市地重劃的開發商、出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出售期間若短於二年,財政部同意比照參與都市更新者獲配的不動產,免徵10%到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參與所有權人,領回抵費地後再期間若短於二年,同意比照參與者獲配的,免徵10%到15%的)。

本周內將會發布最新解釋,將的抵費地納入免稅範圍。此舉將有助,提高參與的意願。

根據現行條例規定,經排除課徵者共有11類,其中不包括抵費地。不過,在其發布疑義解答中明定,後領回抵費地的所有權人,抵費地視為其原有時持有期間是以重劃前原持有時點起算。

財部解釋,由於重劃時間往往超過二年以上,參與所有權人,在領回抵費地後,實際上已不會再被課徵

不過,不具所有權人身分,但負責,重劃完成後以領回抵費地做為折抵其投入的開發費用,因自始未曾擁有,其抵費地的持有期限,無法比照所有權人現有的持有期間計算,因而衍生領回抵費地後,若急於,反會被加徵10%或15%問題。

研商後認為,現行因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分配的者,已明令時可免徵均具有改變市容、活化價值的作用,為鼓勵民間自辦,因此同意參與的民間,領回抵費地後再行,即使期間短於二年,也可排除課徵

至於因區段徵收被徵收的,所有權人選擇放棄領取地價補償,申請改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使用的折付的「抵價地」,表示,所有權人領到的抵價地,其持有期計算也比照所有權人,併計其被徵的持有期間,逾二年以上者,也免徵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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