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明虧暗賺」 查稅標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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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實現居住正義,先從查稅著手。財政部下令五區國稅局,選查轄區內「明虧暗賺」的建商查稅,凡利用土地免稅抬高土地價格,但卻壓低房屋售價導致「房地比」異常,以便獲利多數歸入免稅土地者,都要調整補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先從查稅著手。下令五區國稅局,選查轄區內「明虧暗賺」的查稅,凡利用土地免稅抬高土地價格,但卻壓低導致「」異常,以便獲利多數歸入免稅土地者,都要調整補稅。

要求國稅局鎖定這類查稅,以防炒高房價,卻又坐享免稅利益,形成兩頭獲益的不公平現象。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免納所得稅。並辦理移轉過戶時,只須按繳納,亦不須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表示,土地免稅的結果,導致不少合併及土地時,往往採取壓低,但提高土地價格,安排不合理的「」,造成出售房屋虧損或所得偏低,但合併所得卻明顯大增現象。

國稅局也發現,部分的結算申報案件,純益率雖高達20%以上,但實際課稅所得卻偏低或虧損,帳上呈現「明虧暗賺」,即是因為獲利多數來自免稅的土地出售利得,屬於房屋的銷售利益,經扣減建造成本後所剩無幾所致。

為核實反映等出不動產業者的稅負,避免高房價、高獲利但低稅負現象,加重所得分配惡化,五區國稅局將聯手選查全台,並以推屋量高、銷售量大但課稅所得偏低優先查稅。

根據國稅局的查稅計畫,結算申報案如出現全年所得大賺,純益率很高,但課稅所得虧損者,即要列入選查。造成原因如屬利用關係人買賣墊高土地成本,導致土地售價遠高於抵押貸款的,或低於建築工程造價,無加值繳納營業稅情事者,一律要調整補課所得稅。

國稅局援用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劃分,或房屋款經查較時價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占土地總額比計算。

閱報祕書∕課稅

在土地免稅下,個人或企業出售不動產,如採房地合併銷售,且契約未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出售價格者,稅捐機關用來檢視或計算應稅價格是否合理依據,即是「」。

課稅價格公式為:占土地總合的比率。愈低,土地愈高者,換算出應稅的所得就會愈低。 (記者陳美珍)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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