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重購退稅 戶籍別亂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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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保有重購自用住宅退稅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者,其所出售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戶籍登記,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要保有權利,切記不要輕易遷出戶籍。財政部指出,申請享受自用住宅者,其所及重購的自用住宅均須辦完,否則即會因條件不符,喪失退稅資格。

財政部提醒民眾,99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雖已在100年5月底截止,但去(99)年如有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仍可檢附重購及自用住宅房屋的影本、影本(或)及影本,向申請扣抵年度國稅局辦理更正,享受優惠。

為鼓勵,重購自用住宅的納稅人,不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退還因舊有自用住宅產生的

以所得稅為例,民眾自用住宅房屋所產生,申辦退稅條件包括: 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超過原來價款,即可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財政部說,符合申請退抵稅的「自用住宅房屋」,是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房屋與均已辦完,且前一年內未或供。申請重購自用住宅「土地」部分的增值稅退稅優惠者,其條件亦相同。

舉例來說,甲為,96年8月30日購買坐落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總價款1,800萬元的新屋,並在96年12月17日所有坐落臺北市路舊宅,總價款1,700萬元,97年2月5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申報97年度所得稅時,自行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但是甲坐落的舊屋自91年6月購入後,雖辦完並居住其中,92年7月時,甲因子女就學需求,將戶籍遷至,導致甲96年12月房屋時,出現沒有設籍的現象,不符合「自用住宅房屋」規定,無法申請抵稅。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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