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不平等條款 促建商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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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市政府調查發現,多數建商在契約明訂「其他違約情事」、「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建商可解約並收取總金15%作為違約金,這是建商單方向要求消費者負擔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違反消保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調查發現,多數明訂「其他違約情事」、「違反本任何條款之情事」,可解約並收取總金15%作為違約金,這是單方向要求消費者負擔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違反第11條、民法第148條原則。

上周通令兩周內改正,否則依開罰6萬至150萬元罰鍰。張祐齊呼籲民眾注意內容,若有「無法預測」或「概括性」責任條款,可要求取消,若拒絕,可向法院提告或向申訴。

因這類普遍存在各縣市,且由來已久,新北市府法制局本周將函請消保會提請內政部,檢討買賣定型化,並納入「」,以

內政部5月起將「」納入「買賣定型化應記載及」,因此新北市地政局、日前專案調查各定型化,發現對新制大多能遵守,但意外發現,絕大多數都有僅單方面有利

張祐齊並舉例表示,之前某將車道計入公設坪數中,消費者認為不合理要求減價或退款解約,遭以「其他違約情事」主動扣款解約,經消費者提告獲法院判決勝訴,關鍵就在「其他違約情事」違反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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