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稅不得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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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烏來區萬先生問:稅是否可列為費用?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該所進一步說明,購入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等)及出售支付之移轉費用(如等)得轉列為出售之費用減除,至於使用期間繳納之稅、、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本文轉載自: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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