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購地再轉手 繳稅學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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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眾人集資購地,但以其中一人的名義登記所有權,日後出售時,財政部表示,非名義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的獲利,非屬土地交易所得,超過出資額部分,要按其他所得全額繳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眾人,但以其中一人的名義,日後時,表示,非名義的獲利,非屬所得,超過出資額部分,要按其他所得全額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強調,免稅範圍是指土地其所有的土地而言,若非土地登記簿上記載,無法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

舉國稅局實際查獲案件為例,三人共同出資,協議以的名義登記土地,三方約定時,按各自出資比例取得處分款項。三人共同出資的土地在95年度獲配土地款超過出資額部分約300萬元,但未在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報其他所得,經查獲依法補稅處罰。

不服提出行政救濟,表示當時僅為便宜行事以其中一人名義登記,主張享有經濟利益,不因登記名義人或實際有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最後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僅取得將來土地移轉的請求權,而非土地,之後土地依出資比例所獲配款項,係基於原始出資人的地位,向登記名義人主張土地權利移轉的請求權所間接取得,並非基於土地的直接取得利益,因此無所得稅法免納所得稅優惠。

提醒民眾,請求權實現超出原出資額部分,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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