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草案 政院審查完成

  • 305
摘要

行政院昨(13)日審查完成「住宅法」草案,原草案規定貸款人不得對借款人訂定歧視對待的貸款條件,在中央銀行、金管會反對下,通過刪除此條文,避免引發消費糾紛。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13)日審查完成「,原規定人不得對借款人訂定歧視對待的條件,在反對下,通過刪除此條文,避免引發消費糾紛。

第47條規定,人不得對借款人訂定歧視對待的條件,或拒絕提供有利資訊。昨天刪除此條文,主因是認為,所謂「歧視待遇」沒有明確定義,銀行業執行易引發紛爭,且銀行不給借款人,主要考量借款人信用、還款能力,而非歧視。

行政院推動,未來中央或地方政府為穩定,對有嚴重失衡地區,得視實際情形興建,或採取其他必要的市場調節措施。承購人除依法繼承,自產權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以防止不當炒作

也明定為引導健全發展,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及不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行政院李鴻源昨天邀集內政部、央行、等相關部會審查完成「,預訂下周四(22日)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列為優先法案審議。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0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