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出售 視為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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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房屋即視為是營利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營業登記外,出售房屋時須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以持有未滿一年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日後出售獲配即視為是行為,財政部規定,除須辦理外,出售時須繳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指出,稅捐機關經常在查核案件時,發現有建商與合建分屋,提供土地的未辦理,並誤以為只須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結果遭到處罰。

財政部強調,這類被歸類具行為的出售獲利者,縱使自動在年度時報繳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仍要被補稅處罰。

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屬,且是以持有一年以上的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者,可免辦並僅繳納綜所稅外,財政部說,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的,均應依法辦理,課徵及營所稅。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納稅人A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在95及96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銷售額高達5,261萬餘元,國稅局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用地,其出售提供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應依法辦理及課徵及營所稅。其中,僅即開出263萬餘元補稅單,並加處一倍罰鍰總計共526萬元。

納稅人A對國稅局的裁定不服,主張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有違法也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可免罰並提出行救濟,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一年以上的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概念不一致,財政部規定應辦理並課徵及營所稅應無疑義。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一年以上的用地,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必須辦理並繳納及營所稅。

文章轉載自:udn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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