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員擬須考照保障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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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內政部研擬修法,未來房仲營業員除須接受特定時數的專業訓練,也須通過測驗,才能取得證照,避免知識不足的房仲員造成消費糾紛,影響民眾購屋權益。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電)內政部研擬修法,未來除須接受特定時數的,也須通過,才能取得,避免不足的房仲員造成消費糾紛,影響民眾

內政部研擬修正「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明定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的定義,修正草案除規定營業員須參加經核可的機構、團體課程,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須經,領有證明書。

副司長王靚琇今天表示,營業員若只上課30小時未經考試就可當營業員,將不知程度,從事不足,消費者沒保障,易發生消費糾紛。

王靚琇說,地政司將與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合作,建置不動產經紀業營業員,初步規劃以100題為主,採資格考方式,60分

她表示,目的是保障營業員上完課程後,有一定的,目前規劃傾向採電腦,不一定會用紙本。

根據地政司統計,截至6月底,全國任職經紀營業員人數超過3萬人。

王靚琇指出,營業員取得後效期4年,未來新申請執照或換照者,擬須再接受

文章轉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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